陈庆海, 赵平 因保管不善,将枣房权证薛城字第316580号,枣房权证薛城字第31658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, 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不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
特此声明
声明人:陈庆海
2025年4月2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