郑成喜 因保管不善,将枣房权证薛房字第FJ018011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, 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:郑成喜
2024年12月1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