枣庄市山亭区凫城镇人民政府因保管不善,将山国用(2014)第051号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枣庄市山亭区凫城镇人民政府
2024年12月17日